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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级建造师
专业解读国务院取消一建在省级的审批对建造师的影响
信息来源:未知   发布日期:2016-12-14  点击:181 次
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,国务院日前印发《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》,决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。
此次取消的审批事项中包括取消一级建造师在省级的审批,很多同学没有细看仔细阅读文件内容或者是道听途说,对文件内容产生一些误解,以为是要取消一建建造师了,下面江硕教育和大家一起领会一下文件精神:
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
国发〔2016〕9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经研究论证,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。
各地区、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,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,要进一步细化措施,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,做好跟踪督导工作。
以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、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。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,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。尚未制定法律、行政法规的,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;尚未制定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,因行政管理的需要,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。
附件: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(共计152项)
国务院
2016年2月3日(此件公开发布)
附件
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
(共计152项)
(这里只截取与一级建造师有关的部分内容)
其中涉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相关规定,为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)第七条与第八条内容。
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招标代理、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,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,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;涉及铁路、公路、港口与航道、水利水电、通信与广电、民航专业的,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。符合条件的,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》,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。
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,20日内审查完毕,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,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。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,10日内审核完毕,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。
对申请变更注册、延续注册的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,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。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,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,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。
 
江硕教育认为:一级建造师原来的审批路径及时间如下:
1、市建委审核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时间:20天至40天左右;
2、省建设厅审核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时间为:30天左右的时间;
3、建设部审核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为:30天左右的时间
原来一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时间需要3到4个月,此次取消了中间省建设厅审核的环节,大大缩短了初始注册时间,这对我们一级建造师来说绝对是一个好消息。江硕教育提醒,如有备考一级建造师的学员们应当全心全意准备今年9月份的考试,江硕教育也会全力帮助大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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